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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


【相关条文】

140.以书面、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,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以及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

注:这是目前国内关于“隐私”问题唯一可以找到的文字依据。这个意见本身并不是法律。


【目录】

  1.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
  2.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
  3. 《联合国保护儿童权利公约》(英文)
  4.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
  5.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、绑架妇女、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
  6.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
  7.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
  8.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
  9.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
  10.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
  11.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
  12. 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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