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 ,并处没收财产: (一)拐卖妇女、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; (二)拐卖妇女、儿童三人以上的; (三)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; (四)诱骗、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 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; (五)以出卖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 女、儿童的; (六)以出卖为目的,偷盗婴幼儿的; (七)造成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、死亡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; (八)将妇女、儿童卖往境外的。 拐卖妇女、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 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妇女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。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的,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,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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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泥巴村安全热线:safe@hongniba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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