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
140.以书面、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,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以及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
注:这是目前国内关于“隐私”问题唯一可以找到的文字依据。这个意见本身并不是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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